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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3 10:44:46 阅读次数:2531

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0号)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中基协发〔2012〕7号),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以下简称“FOF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相关流程进行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FOF基金经理任职条件      申请FOF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历,且最近1年从事上述有关工作;

     (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FOF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FOF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管理     

  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及注销材料均采用电子化方式,通过协会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报送。FOF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流程与其他类型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流程相同,根据《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提交注册、变更申请材料。     

  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FOF基金经理前,需要通过FOF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并需符合FOF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 FOF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前,也需通过相应类型基金的法律知识考试,并需符合相应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条件。     

  除ETF联接基金外,FOF基金经理不得与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三、基金经理考试大纲更新说明

  对《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见附件,以下简称“大纲”)。在大纲第六章“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下增加了FOF相关内容,包括FOF定义、对投资标的认知、资产配置理论原理、基金评价体系方法、费用收取原则、估值要求和方法、及其他FOF指引相关内容。在大纲附件“参考法规资料目录”中,增加了6部现行法规和1套参考资料,分别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上下册)》(高教出版社)。

  10月24日起,机构可以在人员系统中办理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考试预约、注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            


附件、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2016年10月20日更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