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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房地产市场317后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7 13:42:48 阅读次数:781

一、政策概览

二、3.17政策详解
  3月17日发布新政,执行节点为3月18日起执行,以网签时间为准。该政策出台代表着商贷调控升级。公积金(市属、国管)贷款政策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北京名下有1套房产再买房产算2套,外地房产和贷款都不计,政策不变。

三、 相关名词解释
1、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
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B、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并参考其实际销售价格确定;
C、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当低于按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的1.2倍。   备注:以上三条只要有一套符合,就认定为非普通住宅。

2、认房与认贷   
  认房:指的是"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在京房屋套数,网签在其家庭名下和登记在其家庭名下都认定为其拥有的房屋套数。(家庭名下为夫妻双方和未满18岁的孩子)   
  认贷:指的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名下贷款用途为住房的贷款记录及未结清的贷款,包括外地购房贷款(贷款以购买住宅贷款计算,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或底墒、装修贷、汽车贷、信用贷、抵押消费贷、经营贷贷款记录等不计算套数);贷款笔数包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互通互认;贷款年限不能超过25年(不含本数)。

3、购房资格   
  购买北京地区住宅(含商办、平房),购房资格审查由建委负责,
  审查标准为:
  A、 北京户籍人员按家庭为单位可以购买两套住宅(不审查非北京地区住宅套数)
  B、非京籍人员按家庭为单位只可购买一套住宅(需在北京地区工作满5年且连续缴纳个税60个月,不审查非北京地区住宅套数)

附件:各项政策原文
附件1《3.17政策》
附件2《3.26政策》
附件3《3.22政策》
附件4《3.24政策》
附件5《3.18政策》
附件6《3.25政策》
附件7《4.3政策》
附件8《4.6政策》
附件9《4.7政策》
附件10《4.26政策》

附件1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京建发[2017]第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

  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银监会

北京监管局

2017年3月26日


附件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现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管发〔2017〕68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 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抵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 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4日

附件5

  3月18日22时,北京市教委就近期有报道称“过道学区房可作为入学资格”回应称,相关信息不实,并明确表示,“过道学区房”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据悉,近日2017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将启动,北京市教委表示,将始终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符合法定年龄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附件6

  北京市教委3月25日深夜发布消息:今年起,除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外,本市所有中小学校未经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办学,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为了让孩子们在家门口就能上好学,不用择校也不用托关系,本市将继续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在城近郊区、重点项目和引进人才密集地区布局,力争两三年内,在郊区新建10所优质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


附件7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7】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销售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住宅平房:
  1.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的住宅平房,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宅平房套数以不动产权证个数计。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3日

附件8
  北京市住建委4月6日深夜发布,为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平抑房价,解决新北京人住房困难,满足刚需,近日市住建委将在公租房、自住房中为新北京人开展专项分配试点。
  一是将市保障房中心持有的朝阳区马泉营项目300套和大兴区高米店项目100套房源,共计400套公租房源,拿出不少于30%即120套以上给新北京人(稳定就业的非京籍无房家庭)实施专项配租,其中在本项目所在区工作的优先分配,专项配租工作将于4月7日开始启动,具体申请安排见市保障房中心网站近期公告。
  二是自住房方面,准备在自住房转化项目——昌平北京湾项目中拿出不少于30%的房源、约780套房源,面向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非京籍无房家庭出售,其中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优先分配,具体申请事项见近期市住建委网站。

附件9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 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任务重的城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2017年6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各地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
  (四)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六)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七)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八)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各地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超大、特大城市和其它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分配。
  四、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九)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各市县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中央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
  (十)强化约谈问责。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7年4月1日

附件10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三部门明确,将住建部门对竞拍人购房资格审查纳入本市司法竞拍流程。这意味着,过去不限购的“法拍房”,现在被纳入了限购范围。